河北省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工作指引
冀科成市〔2024〕12号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中试服务能力,培育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试平台布局优化和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科技成果中试平台是指针对科技成果中间试验环节,对小试科技成果进行放大和熟化的实体平台,应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的基本条件。其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产品型式检验、仪器开放共享、技术咨询服务等。
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除应具备中试平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公共开放服务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等特点。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省科技厅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平台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进一步提升其中试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的组织实施,突出产业导向,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集群,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共性需求;坚持开放共享,提升平台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平台在人才、技术、设备和场地等创新资源优势,面向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开放服务;强化协同联动,鼓励地方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整合创新资源共同建设;鼓励市场运营,鼓励运营主体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开展有偿开放服务。
二、有关条件
按照认定一批、示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面向省内中试平台支持一批省级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二)资源要素。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型式检验等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必要的常规实验仪器设备,有承担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中试设备和配套设施。具备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方案设计、工艺设计和生产试验等工作。
(三)管理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具有完备的对外服务管理体系,严格的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的利益分配、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等运行机制。已为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提供过开放共享中试服务。
(四)符合准入政策。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和生产准入要求;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环境违法行为、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五)对具备以下能力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拥有技术经理人团队,可以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
2.具备科技金融平台,可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
3.具备科技成果评价能力,可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
三、遴选程序
(一)常态征集。省科技厅建立中试平台资源库,常态化征集科技成果中试平台信息。发布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申报通知,面向全省征集。
(二)推荐申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择优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申报项目。
(三)论证立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四、项目管理
(一)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实施周期为2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中试项目科研、升级中试设备、完善中试检测软硬件条件、培养和引进中试技术人才队伍、提升中试工艺水平、提高中试检测服务能力等。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授牌“河北省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
(四)完成项目验收的平台保留“河北省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称号,并继续实施年报制度。有下列情形的,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1.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2.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无故不按照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
4.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五、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中试示范平台项目的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确定对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的支持、撤销和重大事项变更;组织开展对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审核;策划组织交流研讨活动,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做好定向服务和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项;对取得的工作成效,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做好示范推广。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平台的建设运营,提出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障资源条件,引进培养中试人才,提升技术服务能力;按要求及时报告平台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等重要信息;配合开展绩效评估,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承担安全生产、环保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责任。
六、其他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