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和完善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持续提升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行业自主开发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增强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建设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产业、优势行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技术创新方面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2.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秦皇岛市科技局是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销,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论证和验收。
5.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为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运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协助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秦皇岛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市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技术权威,在市内有较高的影响。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承担重点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6项。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获取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少于4项。
3.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研究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0%。
4.技术创新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满足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研究开发、试验和办公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高校申报的技术创新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建设单位是企业的,近三年累计产值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列河北省同行业前列,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2.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在本研究方向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获取的科研成果不少于10项。
3.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60%。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研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满足科研实验需要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
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建设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党组会研究决定并公示建设名单,公示无异议,正式认定为“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2.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组建应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围绕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择优选点,分期分批组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接受市科技局统一领导,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的工作方式,逐步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营一年以上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依托单位自行管理,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业务上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申报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权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的工作。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或解聘,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不宜变动。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等。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需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学术)委员会,它是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技术(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技术(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除配备一定数量的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科研成果均应署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所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开展技术研究等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运行获得的各级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中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以及收集技术资料和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应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将对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实行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及绩效参照《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见附表)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对评估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市科技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的资格并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立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2.秦皇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秦皇岛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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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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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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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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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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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方向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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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方向、发展目标及总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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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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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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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及获得经费。(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承担重点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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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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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成果;科技成果及奖励,论文、专著及影响力,其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获取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少于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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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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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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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队伍力量,知识、年龄结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技术带头人水平及影响力。(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龄不超过55岁,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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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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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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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能力,技术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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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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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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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用房、办公用房及改善情况。(研究开发、试验和办公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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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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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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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装备、中试生产线配置、运行状况及改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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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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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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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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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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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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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取得的自身收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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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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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业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对行业、产业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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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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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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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设施对外开放、面向行业开展分析测试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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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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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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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技术创新委员会作用。主管部门指导、监管及配套经费落实;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投入与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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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秦皇岛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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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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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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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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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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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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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总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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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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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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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和省(部)科学研究项目和经费。(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承担重点科学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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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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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成果;论文、专著及影响力,科技成果及奖励,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获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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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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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科、领域科学发展的推动作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及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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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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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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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队伍力量,知识、年龄结构;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影响力;团队协作,学术环境。(实验室主任年龄不超过60岁,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人员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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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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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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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站点设置及增加情况;博士后、博士、硕士毕业或出站情况;吸收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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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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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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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用房和办公用房情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研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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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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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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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配置、改善情况及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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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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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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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客座研究、共享实验设施和科学仪器资源、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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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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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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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学术委员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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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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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指导、监管及配套经费落实;依托单位管理与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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